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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北京某某经贸公司诉广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2-01 | 作者:天溢律师 | 浏览: 1394
原告北京某某经贸公司被告广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号:(2009)超民初字第22793号民事判决(2011)二中民终字第12687号民事判决[案情简介]2007年7月31日,原告与广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京)第五分公司签订了《游泳

原告北京某某经贸公司

被告广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号:(2009)超民初字第22793号民事判决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687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31日,原告与广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京)第五分公司签订了《游泳池钢渣混凝土回填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有原告承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罗马家园的珠江罗马家园A区游泳池钢渣混凝土回填施工及管理工作;承包单价为每立方米包干单价40元,工程量约842.8立方米,工程暂定总造价为33712元(按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为工程进度款按被告每月签证完成的工程量计,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并支付该部分工程量的80%,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被告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28天内支付至95%,5%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结算款;开工日期2007年8月,总工期为15天;保修期为半年;被告职责包括提供施工图一份。

[原告诉称]

2007年7月31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游泳池钢渣混泥土回填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包被告位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罗马家园的珠江罗马家园A区游泳池钢渣混凝土回填施工及管理工作。我公司已于2007年12月按约定完成了施工,并对工程进行了材料放射性实验和回填用钢渣混凝土实验,经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检验,均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且被告于2007年12月已经接收工程并使用。被告应当支付钢渣混凝土回填施工工程款33712元。

[被告辩称]

我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罗马家园的珠江罗马家园总承包方,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对合同真实性不认可;第二,原告并未实际在我方的项目上进行游泳池钢渣混凝土回填工程的施工。

[法庭审判]

2007年7月31日,原告与广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京)第五分公司签订了《游泳池钢渣混凝土回填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有原告承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罗马家园的珠江罗马家园A区游泳池钢渣混凝土回填施工及管理工作;承包单价为每立方米包干单价40元,工程量约842.8立方米,工程暂定总造价为33712元(按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为工程进度款按被告每月签证完成的工程量计,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并支付该部分工程量的80%,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被告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28天内支付至95%,5%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结算款;开工日期2007年8月,总工期为15天;保修期为半年;被告职责包括提供施工图一份。

庭审中,原、被告就双方是否签订过《游泳池钢渣混凝土回填施工分包合同》以及原告是否实际施工产生争议。为此,原告提交了广东珠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招标分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此被告以复印件为由不予认可。原告还提交了北京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就涉案工程出具的《回填用钢渣混凝土实验报告》和《证明》,以及《签收单》对此,被告予以否认,认为仅能证明原告委托检测,不能证明原告实施施工,同时否认《签收单》上签字人员系被告公司人员。此外,原告还提交了《业务工作联系单》,在《业务工作联系单》上预算组一栏中有“贾金星”的签字,“贾金星”在被告提交的员工花名册中显示为罗马项目部预算主管。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认为签字的贾金星与被告的贾金星并非同一人,且贾金星已于2007年1月30日离职。为证明工程量,被告还提交了《基础底板上皮回填钢渣砼工程量计算稿》,上载工程量为840.78立方米。

被告亦向法院提交了建筑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和新京报登载的声明,欲证明其从未有广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京)第五分公司的印章,从未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

经法院询问,被告表示涉案工程实际有谁施工其无法核实。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就涉案工程订立合同并由原告实际施工。尽管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了《游泳池钢渣混凝土回填施工分包合同》的事实,且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第五分公司的印章并未在被告备案印章之列,但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综合来看,可以证明其与被告就珠江罗马家园A区游泳池钢渣混凝土回填工程成立了合同关系,原告实际施工后该工程已经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检测合格并已交付被告投入使用,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给你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法院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33631.2元。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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