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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强奸4岁幼女获刑5年谁之殇

发布日期:2015-03-30 | 作者:李扬 | 浏览: 1398
8月24日,原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在街上玩耍的4岁幼女抱至家中卧室强奸。9月24日,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不满该判决,申请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10月8日被答复拒

    8月24日,原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在街上玩耍的4岁幼女抱至家中卧室强奸。9月24日,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不满该判决,申请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10月8日被答复拒绝,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对于一个年届50的成年男子,两次企图使用暴力强奸不足4岁的幼女,就其恶劣行径而言,直接挑战社会民众的道德底线,5年的有期徒刑,显然未达到公众严惩凶手的心理预期,而人民检察院在该案一审判决后的不作为及被告人政府官员的敏感身份,无疑层层加剧了公众对本案判决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云南高院关于量刑指南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为五至六年有期徒刑。鉴于本案中被性侵的对象不满4岁,且被告人为国家公务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座谈会上的要求,各级法院对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人犯罪的,要坚持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按照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等弱势人员的,量刑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的规定,本案在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基点上,还应再加重被告人刑罚。

    司法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社会道德发展的引导员。一纸薄薄的判决书,就可能直接影响社会道德发展的轨迹。十年前,南京彭宇案的一纸判决使得社会公众从此对救助他人心有余悸,导致“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的报道频见报端。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力度,在性侵幼女高发的时段,法院作出量刑明显偏轻的判决,不只是被性侵幼女之殇,其在挑战公民基本道德观念的同时,还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削弱。孰不知,在这一纸判决的背后,公民价值观又要接受怎样的挑战。

(本文发表在《中国妇女报》2013年10月10日法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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