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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郭美美baby与红十字会微博事件的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14-12-26 | 作者:华律网 | 浏览: 1964
郭美美baby与红十字会微博事件的法律问题分析郭美美只是在网上炫富而已,却无知者无惧的打开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潘多拉盒子,把中国红十字会推上舆论风口浪尖的同时,引发公众对中国慈善的信任危机。郭美美的行为有何违法之处吗?中国红十字会和商业系统红十

郭美美baby与红十字会微博事件的法律问题分析

郭美美只是在网上炫富而已,却无知者无惧的打开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潘多拉盒子,把中国红十字会推上舆论风口浪尖的同时,引发公众对中国慈善的信任危机。郭美美的行为有何违法之处吗?中国红十字会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谁来监管呢?本期律师访谈,律师深度解读。

 

■ 事件导读 
    郭美美事件,起于其在新浪微博上的炫耀: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兰博基尼,背价值上万的名牌包,还有就是她在微博的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6月21日晚,网友开始转发郭美美的微博,并开始“人肉大搜索”。
    虽然后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表声明,称:“中国红十字会系统没有叫‘红十字商会’的机构,也未设‘商业总经理’的职位,更没有‘郭美美’其人。”而郭美美也发微博道歉,否认自己与中国红十字会的关系,并向中国红十字会道歉,但还是难消公众的质疑。
    在挖掘出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分会、王鼎公司、中红博爱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爱小站等关联企业和公益项目后,中国红十字会更是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尤其是公众捐款的流向和账目公开等问题,备受质疑,甚至引发中国慈善信任危机。
    郭美美只不过是在网上炫富了而已,却引发了一场针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质疑风暴,郭美美的行为有何违法之处吗?而红十字会和商业系统红十字分会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在问题爆发后,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 本期嘉宾 
    官长水律师简介

律师姓名:官长水 
    执业机构:北京市天溢
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510298875 
    联系电话:13671167395
    电子邮箱:
gchangshui@hotmail.com
    个人主页:http://guanchangshui.66law.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

官长水律师,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官律师熟悉企业运作规律,法律专业知识扎实,精通公司、合同(担保)、经济、劳动与社会保障、国内外贸易、证券与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在企业经营实践中,为企业提供贴身的、独到周全的法律顾问服务。在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供职期间,以严谨的作风、冷静的头脑、缜密的思维,对案件细致的准备和案件发展规律准确的预测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代理的劳动工伤企业改制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离婚等纠纷案件中,均达到预期良好的效果。 
    官律师的执业理念是: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诚于当事人利益。 
    官律师擅长于常年顾问、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企业改制、
国际贸易、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领域。

■ 本期主题:郭美美事件的法律问题分析

问题之于郭美美  
华律网编辑:郭美美只是在网上炫富而已,最后却把中国红十字会拖下了水,演变为了轰动一时的郭美美事件,请官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其中的原因。

官长水律师:郭美美在网上晒自己的奢侈生活,炫炫富,本也没什么,网络上也不罕见。她在新浪微博认证身份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引发网民和公众强烈质疑:这个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20岁女孩,这些奢侈的财富从何而来?是否和红十字会有关?背后是否有人利用慈善牟利,擭取巨额财富?严格来说网民和公众的质疑并非针对郭美美的炫富行为,公众关注并且质疑的是中国红十字会,更准确地说公众关注的是社会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的善款的去向。

华律网编辑:郭美美在微博的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中国红十字会,虽然她一再解释并道歉,中国红十字会也再三声明,没有“中国红十字商会”这个机构,没有“中国红十字商会总经理”这个职务,也没有“郭美美”这个人。事实上中国红十字会确实也没有“中国红十字商会”这个机构,但网民为什么还是对中国红十字会不依不饶?

官长水律师:郭美美事件发生后,中国红十字总会连发三个声明,极力撇清,但是这些声明和郭美美之后解释和道歉并没有消除网友们的疑问,因为网友“挖”出了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这个机构,以及和这个机构存在错综复杂关系的一系列商业公司,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总会批准成立的。郭美美之前在微博描述的“中国红十字商会”的运作模式和中红博爱公司、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合作的“红十字博爱服务站”项目的运作模式在细节基本一致。人们在想如果郭美美和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或者与之合作的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怎么可能把这个项目细节描述的这么准确?慈善机构和商业机构这种合作,特别是部分商业机构的股东或者控制人就是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内部人员,会不会有人利用慈善圈钱?公众发出这种质疑很正常。
    其实到后面,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是否郭美美说的“中国红十字商会”已经不是大家关注的最重要的焦点。

华律网编辑:6月24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郭美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向警方报案,而郭美美也返京接受调查,如何评价郭美美的行为呢,其构成犯罪了吗?

官长水律师:郭美美的行为还谈不上犯罪问题,我个人认为中国红十字总会以郭美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向警方报案,有些过了。
    首先,北京市公安机关是作为治安案件而非刑事案件来处理的。
    其次,就算郭美美在微博上虚构了“中国红十字商会总经理”这一机构和职务,进行一番炫富,也谈不上涉嫌犯罪,中国红十字总会如果认为郭美美的行为损害了其声誉,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权。
    第三,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为什么郭美美在微博上这样一个炫富的行为,就能够把中国红十字会推上社会舆论的风尖浪头,并陷入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说明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存在严重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导致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信任危机的后果应该是其本身的问题,郭美美的行为并非导致中国红十字会危机的原因,只是一根导火索。

华律网编辑:事情发生后,网民对郭美美进行了“人肉搜索”,官律师是如何看待网民的这种“人肉搜索”的行为?

官长水律师:“人肉搜索”源起网民的互助和分享,现在已成为我国互联网上比较独特的风景,对“人肉搜索”应该具体分析,比如“寻找军嫂王琢”的故事就让人感到很温馨,当然,网民的“人肉搜索”也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比较让人担忧的在两点:一是容易误伤他人,殃及无辜;二是存在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问题。 
    这次网民对郭美美进行的“人肉搜索”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郭美美自己主动炫耀与其年龄极不相称的财富,并和红十字会联系在一起,引发了人们对她炫耀的财富来源的质疑,对公益慈善机构善款去处的关注,社会公众的关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公益机构就善款的使用和流向的知情权应当先于郭美美的个人
隐私权
    当然,对郭美美的“人肉搜索”应当仅限于此。

问题之于中国红十字会  
华律网编辑:郭美美只不过在网上炫富了而已,却引发了一场针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质疑风暴,官律师认为个中缘由是什么呢?

官长水律师: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中国红十字会这个慈善机构:中国红十字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免予进行社团登记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是“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国务院直属副部级单位。地方红十字会的设置和地方各级政府体系一致,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相对应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会长由相对应的政府同级别现职领导担任。红十字总会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行政运行费用均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正式员工列入公务员序列并照公务员标准发放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另外红十字会可以从社会捐款中提取6.5%的管理费
    因此,中国红十字会更像一个政府机构,官办色彩和行政色彩很浓。极容易依靠其垄断的地位和行政资源去募捐,政府监管流于形式,运作不公开透明。近来,跟红十字会有关的“丑闻”不断出现,每次都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质疑,比如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的“高价餐费”事件;江西赣州、云南昆明报名学车,需向红十字会交纳90元“救护培训费”,只要交钱可不要培训,否则无法取得驾照;郭美美事件还没结束,国家审计署又发现2010年中国红十字总会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问题;紧接着,红十字基金会又爆出“超声刀管理费”事件,这些事件积聚的结果导致中国红十字会这样的慈善机构公信力降低乃至破灭。如果还不加以改进,最终损害的是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

华律网编辑:从郭美美事件中我们发现商业红十字会与相关企业存在的千丝万缕的关系,对于慈善组织商业化的问题,官方解释为公益项目市场化,网友解释为用大家的善款去牟利,对此官律师如何看待呢?

官长水律师:嗯,您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
    之前谈到了,中国红十字会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缺失,运作不公开不透明,行政色彩太浓。比如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成立十年,没有登记过,没有任何人去审计。值得玩味的是商业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树民及其女儿王彦达作为
法定代表人掌控下的北京王鼎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谋智国广告有限公司,以及王鼎公司作为股东的中红博爱资产管理公司,都深度参与了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各种公益活动。据王树民说,这种公司参与是为了“探索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化模式”。

华律网编辑:怎么样看待慈善公益机构与商业公司的这种合作模式?

官长水律师:公益慈善机构具有公益性和不得盈利性,而资本具有逐利的自然属性。从商家的角度来看,你红十字会有许多资源闲置了、浪费了,不利用实在是可惜了;从红十字会的角度来看,也存在尽量发动社会力量多募捐,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需求,双方存在合作的客观基础,但是如果这种合作不公开、不公平、不透明,公益慈善机构就很容易成为商家牟利的工具。
    例如“红十字博爱服务站”是由中国红十字总会主办、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协办、中红博爱资产管理公司承办的一个公益类项目。但是“红十字博爱服务站”项目财务账目并不走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账户,那么,如何监督并保证中红博爱资产管理公司不是借用慈善牟利?更何况中红博爱资管理公司股东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副会长个人又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难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质疑和遐想。
    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要全社会力量参与,商业公司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我们当然不应当拒绝,问题在于公益慈善机构与商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应该做到公正、公平、运作透明,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选择公司也要考虑一定的道德标准和社会责任心,有公开的招标或者评选程序,才能使社会公众接受,如果由公益慈善机构内部人员投资或控制的公司参与公益项目合作,无论他们说的多么天花乱坠,都不要指望这种“合作”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认可,其结果只能损害公益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华律网编辑:郭美美事件给中国红十字会带了如此风暴,以致有的地方甚至专门出台了对公益捐赠监管的规定,郭美美事件轰轰烈烈的开始,想必也不会悄无声息的结束,请官律师谈谈郭美美事件的意义。

官长水律师:我这里一直用“郭美美”这个网名,而不提她的真实姓名,是因为郭美美更像一个符号,她激发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乃至中国现行的慈善管理体制的全面关注,对我国公益组织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制度的整体反思,如果能借这一事件,对国家公益慈善的管理体制加以改进或完善,那么,郭美美事件也许会成为挽救中国慈善事业近乎跌至谷底的公信力的一次契机。
    中国红十字会已向社会承诺做到“两公开两透明”,即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也确认,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与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这一决定意味着要废除现行双重管理制度,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可以依法进行登记,改变我国现有的官办慈善机构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整体上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这,应该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本文来源:华律网 所属:律师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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