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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事实和法律,正确审视李昌奎故意杀人案 ---点评云南李昌奎杀人案法院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4-12-26 | 作者:官长水 | 浏览: 1626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形终字第1314号判决改判李昌奎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将本案的判决和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判决进行比较,认为李昌奎比药家鑫更加凶残,强烈质疑云南高院的终审判决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形终字第1314号判决改判李昌奎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将本案的判决和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判决进行比较,认为李昌奎比药家鑫更加凶残,强烈质疑云南高院的终审判决,云南高院对公众的质疑也作出回应,解释终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执行,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的对于刑事犯罪尽量“少杀”、“慎杀”的办案理念,且李昌奎确实存在自首的情节,认为“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但是,对于本案,我们还是要回到案件的本身,就本案的事实及事实认定、法律及法律适用来审视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

首先,关于本案事实认定问题

2007年,李昌奎家请人到王家飞说媒被拒绝。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收水管费一事打架。远在西昌打工的李昌奎打电话回家询问后,向老板借了200元钱回家处理打架一事。16日13时许,李昌奎在王廷金家门口遇见王家飞及其弟弟王家红(3岁),发生争吵并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的裤裆撕烂,并用手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廷金的厨房门口实施强奸。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至其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进王廷金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李昌奎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王家红的头猛撞该房间门方,并将王家红置于王家飞右侧,又在王廷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分别将王家飞、王家红的脖子勒紧,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是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与此同时,王家崇与李昌国两家在电厂沟弯子调解打架纠纷。李昌奎作案后路过并和其家人说话,然后到张世聪家的店里买了一瓶可乐后,顺着村里的溜索逃走、逃离。20日14时30分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李昌奎借钱回家、在王廷金门口与王家飞抓打、撕烂裤裆、掐晕、抱其到厨房门口强奸、追至堂屋用条锄击打其头部、拖其至房内、提起3岁幼儿王家红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置其于地、用绳索将王家飞、王家红脖子勒紧 ...... 逃离前还到电厂沟弯子两家调解处和家人说话、到店里买可乐。李昌奎这一系列的掐脖、强奸、杀人,特别是提起3岁幼儿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的行为,以及作案前后的一系列行为,不亚于好莱坞惊怵恐怖电影中最冷血、残忍的杀人情节,其强奸、杀人行为一气呵成、冷静、从容、决绝使人心里直冒凉气、毛孔悚然!

李昌奎作案现场是王廷金家里(王家飞身上有王廷金家钥匙),作案时间是中午12时至13时左右,作案地点和时间对犯罪分子而言是非常不利,犯罪行为极容易被人发现、阻止,一般犯罪分子作案时极力回避类似的作案现场和时间。

因此,云南邵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昌奎“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这一认定应该是准确的,而对同样的案件事实,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并未就李昌奎强奸杀人行为的动机、情节、方式、手段、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仅强调李昌奎自首情节,认罪、悔改态度和对受害人进行部分赔偿由于前有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案例比较公众对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发出强烈质疑实属正常否则,我们这个社会就不正常了。把公众的正常质疑说成是“公众的狂欢”很不合时宜。

其次,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

第一、关于自首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这是对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如何处罚的完整的规定,药家鑫杀人案就是完整、正确适用自首规定的案例。

第二、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就依法从“宽”和依法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与本案有关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

就本案而言,退一步来说,王家和李家存在邻里矛盾,那3岁的幼儿王家红又何其无辜?!要遭此毒手?!

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后,解释为是考虑李昌奎的自首情节和本案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从而进行改判,该解释确实存在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断章取义的理解和适用的嫌疑。

第三,7月5日,云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终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执行,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的对于刑事犯罪尽量“少杀”、“慎杀”的办案理念,且李昌奎确实存在自首的情节

云南省高院在解释自己的判决,回应公众的质疑时,不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解释是基于刑事犯罪尽量“少杀”、“慎杀”的办案理念,着实使人错愕!当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基于“办案理念”时,很难让社会理性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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