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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纠纷】北京某公司诉吉林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6-11-27 | 作者:天溢律师 | 浏览: 1367
原告:北京某公司被告:吉林某公司案号: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北民商初字第164号[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5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北安市宏伟家园小区建设工程,施工面

原告:北京某公司

被告:吉林某公司

案号: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2006)北民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05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北安市宏伟家园小区建设工程,施工面积为20984.11平方米,合同价款为1 6894 100.00元,承包人包工包料,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合法的施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实施合同所约定的条款,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发包人有权进行清除,并转包其他建筑商。开工日期为2005年6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7月15日。”2006年4月29日,双方又签订《北安市晨光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伟家园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造价按每建筑平方米720. 00元,按照投标图纸实际建筑面积23464平方米,固定总造价为1 6894 100.00元;工期约定于2006年9月10日竣工。合同签订后,被告违反约定,竟然于2006年5月17日起单方面停工至今,严重拖延工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问原告于2006年5月22日至6月23日数次以书面及口头方式向被告催告复工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待解除合同后,双方据实协商结算工程款事宜。

    被告辩称,被告希望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但原告坚持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但希望双方尽快结算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原告将北安市宏伟家园小区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面积为20 984. 11平方米,合同价款为16894 100.00元,承包人包工包料,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合法的施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法实施合同所约定的条款,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发包人有权进行清除,并转包其他建筑商,开工日期为2005年6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7月15日。"2006年4月29日,双方又签订《北安市晨光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伟家园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造价按每建筑平                          方米720.00元,按照投标图纸实际建筑面积2 3 464平方米,固定总造价为1 6894100.00元;元;1、 2、3、号楼2层于2006年5月8日完成,3层于2006年5月18日完成,4层于2006年5月28日完成,5层于2006年6月8日完成,6层于2006年6月20日完成,工期约定于2006年9月10日竣工。”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6年5月17日起停工至今,此间原告于2006年5月22日、6月23日以书面方式向被告催告复工未果。

    [审理结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案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于2005年6月28日签订的《建施工合同》及于2006年4月29日签订的《北安市晨光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伟家园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 0 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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